关于规范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AI)工具的规定

当前,生成式人工智能(AI)技术正引领科研范式发生深刻变革,编辑部持续关注新技术发展对科研范式产生的深刻影响。为坚守学术诚信、保障学术研究原创性、提升期刊出版质量,防范生成式人工智能写作、内容虚构、数据不实、文献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参照国家网信办等多部门发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与爱思唯尔等国际知名出版机构联合发布的《学术出版中AIGC使用边界指南3.0》等相关文件,我刊就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在论文写作中的使用规范,作出如下规定。

1.论文的研究框架、核心观点、论证逻辑、数据来源与结论为作者原创研究成果,必须由作者独立完成。生成式人工智能仅可作为辅助工具使用,不得替代作者的主体研究与学术创作。

2.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可用于资料收集、文献检索、语言润色、格式规范、数据整理、思路启发等辅助性非核心环节。严禁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直接生成论文主体内容、核心论点、研究结论、实证数据与引文注释。严禁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进行洗稿、拼凑、改写他人成果。

3.本刊不接受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作为作者、共同作者或署名参与论文,参考文献中不得将生成式人工智能列为作者的文献。作者须对全文文献、数据、引文逐一人工核验,确保真实、准确、可溯源,杜绝“AI幻觉”导致的虚假信息。

4.凡在写作中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的稿件,作者须在投稿时需如实、完整披露使用的生成式人工智能工具名称、使用版本、使用时间及使用过程,并在文末予以规范标注。作者对投稿文章的全部内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和伦理责任。

5.作者投稿时须签署《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诚信承诺书》,对论文原创性、真实性、合规性及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规范性承担全部法律与学术责任。编辑部将对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痕迹、文献真实性、数据可靠性进行重点核查,生成式人工智能检测比例不能超过20%

6.对存在生成式人工智能代写、核心内容生成、虚构文献、伪造数据、隐瞒使用等情形的稿件,本刊一律退稿、撤稿,并视情节采取通报、拉黑、限制投稿等处理。由此引发的一切责任,均由作者承担。

本刊拥有本规定的解释权,并将根据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技术发展适时调整本规定。

聊城大学学报编辑部

2026年5月